本文摘要:简介:为提升离岸再保险交易的安全性,防止离岸再行保险人的信用风险,维护境内保险公司作为再保险分设人的合法权益。
简介:为提升离岸再保险交易的安全性,防止离岸再行保险人的信用风险,维护境内保险公司作为再保险分设人的合法权益。3月13日,保监会对外公布《中国保监会关于离岸再行保险人获取借贷措施有关事项的通报》(以下全称《通报》)并回应已开始实行。
有业内人士回应,创建离岸再行保险人保证金制度完备了我国再保险监管体系,有效地防止境外金融风险通过再保险交易跨境传送。据理解,在我国保险市场较慢发展的背景下,参予我国再行保险市场的离岸再行保险人大大激增,我国离岸再保险分设业务规模不断扩大,离岸再行保险人信用风险逐步显出。2007年和2015年,保监会先后印发《关于再行保险业务安全性有关问题的通报》和《中国保监会关于实行再保险注册管理有关事项的通报》,将国际信用评级作为防止离岸再行保险人信用风险主要手段。
“但监管实践中指出,国际信用评级对再行保险人信用风险的评估不存在滞后性,仅有依赖国际信用评级这一手段,无法有效地防止离岸再行保险人的信用风险。”保监会回应,《通报》的印发标志着我国月创建了离岸再行保险人保证金制度,转变了我国再行保险市场仅有依赖国际信用评级防止离岸再行保险人信用风险的严重不足。据理解,《通报》与《保险公司偿付能力监管规则》比较相接,主要从限于的对象和范围、借贷的范围和形式、借贷措施的明确拒绝和借贷措施的用于等方面,对离岸再行保险人获取借贷措施的有关事项明确提出了规范性拒绝。
《通报》规定境内保险公司可以就贴现分保款项和贴现分保准备金等再保险信用风险曝露拒绝离岸再行保险人获取借贷措施。《通报》接纳的借贷措施还包括存款资金、可用信用证和其他保监会接纳的借贷措施。在可用信用证方面,《通报》拒绝作为借贷措施的存款资金不应现金再保险分设人在境内商业银行的账户。
规定可用信用证不应是不能撤消的、洗手的、无条件的、不不受可用信用证以外的任何条件容许,其赔偿和支付不应在中国境内展开。可用信用证的开证机构有误在境内依法成立的商业银行、其资本充足率不高于11%或信用评级不高于AA-,且与再保险分设人和分入人均不不存在关联关系。
在开证机构不符合《通报》规定的资质拒绝时,可用信用证不应由符合上述拒绝的商业银行保兑。此外,《通报》还规定,境内保险公司展开偿付能力评估,在限于有借贷措施的风险因子计算出来其交易输掉债权人风险低于资本时,交易输掉债权人风险的风险曝露不应以离岸再行保险人为该再行保险合同所获取的合乎《通报》拒绝的借贷措施的合计借贷金额为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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